2. 7:00(下午12:30)考点安检开始(如遇雨雪恶劣天气提前15分钟开始安检)。考试当天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及规定的文具到2号教学楼排队有序通过智能安检门和人工安检入场,入场时应手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考生须通过智能安检门进入2号教学楼,并按照考务工作人员要求接受人工安检。不得携带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无线耳机、平板电脑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复习资料、非机械式手表及其他计时器、充电器(数据线)、电子烟、涂改液、修正带、纸巾、包等物品进入2号教学楼。
3. 可携带进入2号教学楼的考试必需文具包括: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无封套橡皮和报考点或招生单位说明中注明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如写明的文具是计算器的,不得携带有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自命题科目考试时,考生还需自备小剪刀和胶棒(不要带胶水),以备拆(封)卷使用。
4. 考试无关物品提前存放。考生如携带了与考试无关物品,需先将物品存放在3号教学楼指定教室(存物教室),再通过智能安检门进入2号教学楼。3号教学楼教室内设有座位格挡,每个座位可放置多名考生的物品,物品放置后须记住座位编号,以便考试结束后快速找到存放物品。(强烈建议考生不要携带与考试无关手机、背包、复习资料等其他物品来考点!)
5. 8:00(下午13:30)考生开始有序进入考室(教室)。在考务人员通知开始入场前,考生应在当场次考试的考室外排队等待入场,不要自行进入考室。每场考试的考室均可能不同,注意不要走错考室。
6. 8:30(下午 14:00)考生开始答卷。开考 15 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考场广播司铃指令为准,考场内挂钟时间只作参考。
7. 11:30(下午 17:00)考试结束,考生停止答卷。继续答卷者,按违规处理。考生在监考教师发出可离场指令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重要信息】
12月22日(周五)中午,学校将通过“大外本科教学”微信公众号发布“考场安排表”,同时在2号教学楼和3号教学楼入口张贴“考场安排表”,请全体考生务必于 22 日下午查看考场信息。表中将提供考场号、物理考场(教室号)以及存物教室对应关系,考生可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号查询考试的具体教室以及存放手机、背包等物品的教室位置并牢记。“考场安排表”有明确的场次信息,每场考试所对应的物理考场、存物教室可能会有变化,切勿看错场次、走错考场。“考场安排表”样式如下图:
二、做好考前准备
1. 建议全体考生至少提前一天在考点步行可及居所居住,避免因天气、交通等原因耽误考试。每场考试开考15分钟后,无法进入考场。
2. 考生须于考前登录研招网打印《准考证》,明确4场考试的考场号,遗失准考证可能导致无法找到自己的考场。务必在22日下午查看每场考试所在考室(教室)信息。
3. 考生务必检查好随身携带物品。今年新增智能安检门检查环节,将对考生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通过安检后方可入场考试。考生只能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规定文具”进入2号教学楼(考点封闭区域)。不得携带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无线耳机、平板电脑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复习资料、非机械式手表及其他计时器、充电器(数据线)、电子烟、涂改液、修正带、包等物品不得带入2号教学楼。无需携带手表等计时工具,考场内统一配备挂钟,确要佩戴的,仅可佩戴机械类指针式手表。
4. 为避免触发安检门报警,请考生不要携带含金属物的非必要用品。因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会影响安检门正常通过,为避免反复安检影响入场,请考生穿着合适的衣服参加考试。
5.体内植有金属物、心脏起搏器、金属牙具等不能正常通过安检的考生(以下简称“特殊考生”),请于12月20日前携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前往旅顺口区教育局进行审核。考试期间,考生须随身携带并在安检时向考点工作人员出示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审核通过材料。
三、主动配合安检
1. 考生须主动接受安检,有序进入考点考场,如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入场考试,由考生本人负责。
2. 考生到达考点后,必须脱大衣进行安检,如通过安检门时引发报警,考生须将引发报警的物品自行放置到考点指定位置,然后再次通过安检门进行安检,不再报警方为合格。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3. 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后,须尽快到相应考场自觉接受考场入口金属探测仪检查、文具检查。
四、考试过程相关规定
1.报考学校专业课(自命题)试卷为单独信封密封,由考生本人拆启、封装。可以使用试题信封内招生单位下发的答题卡、答题纸。但不能使用信封中自带的封条封装,必须使用省招办下发封条,封装后考生签字。千万不要忘记将试卷和答题纸都装入信封再封装。
2.试卷由考生自行开启、封装。开封方法:把试卷袋先剪去两角(注意不要剪到内袋的试卷),再裁开,做出信封舌头,考生要按照监考教师培训的方法开启试卷。剪刀考生请务必自备。
3.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规定区域内答题。答错区域由考生自行决定如何处理。不允许在答题卡上粘纸作答,不允许用不同颜色笔作答,这属违规行为。自命题答题纸自行封装到答题袋内,未在规定时间自行封装的,也属于违规行为。
4.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戴帽子、围巾、较大头饰等遮挡穿戴进行考试。
5.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150分钟后考生可提前交卷。考试期间,上厕所的考生须由流动监考陪同(视线范围内),重新进入考场要重新安检。
五、诚信参加考试
1. 教室是公共场所,考点监控目前已经与大连市教育局、辽宁省招考办联网。视频监控录像目前已经开启,请同学们规范使用教室。2号教学楼的考室(教室)、卫生间、楼道将列为重点检查区域,手机5G屏蔽设备将覆盖整个考区。
2. 请考生严格遵守我省考场规则,严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考场均为标准化考场,全程视频监控,考点实施无线电信号屏蔽,考生违规行为可实时监控或通过视频回放认定。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严禁以任何方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
3.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考试作弊入刑,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代替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等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考试作弊后果严重,请大家严守纪律,珍惜前程,不参加任何违法作弊助考活动。
六、及时关注考试信息
请及时关注“大外本科教学”微信公众号、报考点、研招网等发布的各类信息,了解研考相关情况,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请务必保持报名时预留的手机号畅通,以便及时接收重要提醒。
希望各位考生积极备考,诚信应考,并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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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1:考场规则
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附件3:《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智能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 284 条明确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具体包括: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